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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出新规父母赠与房产离婚后属一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3日 06:27 作者 张达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1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8月13日起施行。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夫妻单独卖房,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房改房利益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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