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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开发商哄抬房价最高罚3万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1日 05:41 作者 张达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1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昨日发布了住建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四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时,在业绩认定方面有一个鼓励条款,即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项目的业绩认定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因存在严重违法开发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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