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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建监测系统严防央企发债风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6日 06:05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7月16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央企及其实际控制子企业发债须向国资委汇报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记者昨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近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并对建立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债工作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中央企业发债情况的动态监测作出了规定和安排。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充分利用监测管理系统,规范企业发债行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还管理。
  据了解,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作为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监测数据采集和处理平台,设计了以发行债券户数、品种、行业、企业级次、期限、规模等多角度的分析指标体系,开发了相关数据分析模型,实现了对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指标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
  根据安排,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向国资委报告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发行债券情况,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财务公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发行债券报告表、发行债券备案表、债券余额情况表等。
  中央企业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拟发行债券的,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负责机构)前,根据申报资料填报发行债券报告表;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5个工作日内,填报发行债券备案表;在每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债券余额情况表。已批准但确定不再发行的债券,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明确,各中央企业负责本级及所实际控制子企业发行债券信息报告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资委编制的表式、填报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并及时上报。
  国资委称,建立央企债券发行监测管理系统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债券发行情况,加强中央企业对其实际控制子企业发债事项管理,防止和控制债务风险。监测管理系统的建立,对于国资委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债券发行情况,促进中央企业对子企业发债事项管理,提高集团控制力,防止和控制债务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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