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9日 09:16 |
作者: |
张竞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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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网站6月27日正式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均自7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央企负责人须对海外投资失误负责。《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
针对中央企业参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北京一位资深期货业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中央企业比较早参与了境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但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够完善、操作流程较为刻板繁复、交易决策者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在境外衍生品市场受到不少惨痛的教训。非常高兴看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的推出,这说明监管层对于中央企业做套保的态度,并不是中央企业做不好就不要做了,而是在完善制度、流程的基础上鼓励中央企业继续摸索。”
不过,他也提出,《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对中央企业在境外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做了规定,但还比较笼统,需要推出更加明确的细则。此外,目前很多中央企业用行政的手段来管理套期保值这一市场化交易行为,存在很多监管和操作的矛盾,很多套保方案要走程序、等批示,错失了建立套保头寸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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