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1日 05:46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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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符合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通知同时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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