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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申请下月开闸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6日 05:0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4月06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8000万门槛不变;咨询服务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经过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未降低期货公司申请业务的财务门槛,仍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执行。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对个别细节表述作了调整。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今年2月《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各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如一些业内人士建议适当降低期货公司申请业务的财务门槛,将净资本从8000万元降低到4500万元,保证大部分期货公司能够参与。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期货公司注册资本1亿以上的约有90余家,且随着近年期货公司实力的增强,比较容易达到《试行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因此大部分期货公司是能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
  另有一些期货公司建议,调整《办法》中设置独立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与有关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的规定。
  对此,证监会研究后认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形态不同于期货经纪业务,从新业务的统一规范管理的角度,有必要要求期货公司设置独立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岗位独立,职责分离主要是防止咨询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清、随意兼职等不规范行为,但是对有其他业务部门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为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支持、配合等情形,《办法》并不禁止,不过其他业务人员不能完全替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
  证监会同时也采纳了部分意见。如有业内人士建议删除或者调整《试行办法》第19条要求期货公司在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就市场行情的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的表述,意见认为该规定限制过严,业务活动中可能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且容易产生纠纷。对此,证监会将规定调整为“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旨在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就未来期货价格或者现货价格向客户提供类似“绝对”、“100%”的确定性判断。
  此外,有业内人士建议在《试行办法》第34条有关期货信息传播的规定中,增加“不得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证监会研究认为该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很有必要。
  此次发布的《办法》仅对期货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作出要求,并未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对此,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2010年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经营机构可能会在证券咨询业务活动涉及到股指期货,证监会也正在积极研究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相关监管问题,今后将另行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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