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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创新业务放行 投资咨询先破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2日 04:5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2月12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证监会昨日就《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内地期货公司3项创新业务里,投资咨询将率先破冰。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开闸也仅剩下技术问题,目前证监会正携手有关部委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监管层此前表示,为拓宽内地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重点推进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
  《试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比如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等。
  从《试行办法》划定的指标看,大部分期货公司都具备申请期货咨询业务的资格。监管方希望,上述《办法》能够引导期货公司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找到经纪业务之外的第二个赢利点。
  根据《试行办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为防范利益冲突,《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应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互独立和相对封闭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同时,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试行办法》还明确,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对于业界关注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同步研究和积极推进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和境外期货代理两项业务。该负责人指出,除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31家国企外,内地大部分进出口企业都缺乏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合法通道。目前,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开闸在方向上已经明确,只剩一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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