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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私募三大模式鼎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4日 05:42 作者 张宁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2月24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张宁
  继国内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相继介入私募市场后,外资行也出现了首个相关案例。从各家银行与阳光私募的合作情况看,主要有三大模式,而作为强势的资金中介,银行在各种模式中的获益均不菲。
  第一种是最为常见的“代销私募产品”模式。以曾经创下12亿发行规模创纪录的华润信托—重阳3期的发行为例,其中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作为该产品发行机构,招商银行为产品代销机构,上海重阳投资为投资顾问。在这类模式中,银行的收益主要来源于销售费用、部分管理费用分成、托管费,并索取少部分投资收益分成。
  第二种则是“成立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私募”模式。如前文所述的东亚银行案例。在此类产品中,信托公司为产品发行机构,阳光私募为投资顾问,银行则为名义投资人。此模式中,银行所能提取的为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与承诺收益间的差额,以及发售理财产品时的销售费用。
  第三种则是“成立信托产品请私募”模式。最为突出的例子则是交通银行“得利宝—至尊”系列。其中交通银行为信托发起人,并承担产品管理人角色,信托公司则仅仅是承担受托人角色,阳光私募则是作为投资顾问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负责对理财资金的投资和运用。资料显示,该系列产品已经先后聘请了私募大鳄裘国根旗下的重阳投资以及华夏基金原基金经理张益驰掌舵的远策投资担任投资顾问。在这类模式中,作为产品的发起方及管理人,银行也将名正言顺地提取固定管理费的主要部分以及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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