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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剿落后产能 未达标企业停贷停电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01日 05:26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2月0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务院下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和能源局等18个部委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近日由国务院正式下发。《方案》明确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的工作程序,并提出了详细的奖惩措施。
  《方案》提出,今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一并报工信部、财政部、能源局。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12月底前,列入各地区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方案》要求,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告后1个月内,向工信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根据规定,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此外,《方案》还强调,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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