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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房产税征管细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01日 05:26 作者 刘锐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2月0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作出规范。通知明确了上海申报房产税的流程,以及房产税计税方法。
  通知称,从1月28日起,凡在上海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通知指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通知明确,年应纳房产税税额要按“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进行计算。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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