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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证监局严打基金销售违规行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0日 04:08 作者 桂衍民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1月10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要求证券经营机构销售基金不得低于成本费率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针对近期市场上证券经营机构在基金销售中出现的收费违规事项,广东证监局日前发出通知,严打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基金销售中出现手续费违规打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销售基金不得低于成本费率。
  据了解,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证券经营机构为了争取基金销售的市场份额,在进行基金销售时大打价格战,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屡屡出现收费违规事项,如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基金销售中进行手续费违规打折,在基金销售后违规进行收费返还,甚至直接承诺零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基金销售行为,已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密切关注和重视,并发文要求各地证监局严防各辖区内基金销售中违规事项。
  为此,广东证监局日前发文,要求广东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基金销售收费管理,规范基金销售活动,要坚决杜绝随意收费、销售费用违规折扣、以销售费用优惠作为宣传噱头等不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同时,广东证监局还特别要求,广东片区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费率的方式进行基金销售,要综合考虑各机构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和基金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认真核算基金销售成本,与投资人签署基金销售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广东证监局最后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相关部委有关基金销售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基金销售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有关基金销售的费率水平,也不得对不同投资人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费用。
  为落实上述规定,广东证监局将把证券经营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作为2011年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持续督促各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对基金销售过程中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对不同投资人收取不同费率、低于成本销售基金等违规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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