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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三类垄断行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5日 03:59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1月0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国家发改委日前制定并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该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等。
  《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在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细化为六种类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改委还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两部规章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将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同时,发改委将与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分工管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反垄断监管的合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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