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8日 05:52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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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财政部近日制订印发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办法》明确,金融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等方面的资质要求。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投标过程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要实施“双重轮换制度”,即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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