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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并购重组将保持高增长态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7日 04:35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0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切实维护央企海外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本报讯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日前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今后一段时期,预计中央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趋频繁,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整合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据黄淑和介绍,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明显增多。2009年,67户中央企业实施了对外并购,被并购企业达771户,比上年增长72.9%;并购资产规模达5034.8亿元,比上年增长66.8%。“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今后一段时期,预计中央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他说。
  但黄淑和也表示,一些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并不成功,特别是在并购后的企业整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蕴含的法律风险也很大。因此,他指出,企业法律部门不仅要在并购重组的前期和中期提供法律服务,更要重视在并购重组的整合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贯穿于企业并购重组的全过程。
  黄淑和还提到,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改制面已经从2002年的30%提高到70%以上。截至去年底,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已占全部资产的49.4%。在此背景下,黄淑和认为,进一步加强对子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已经成为中央企业有效维护股东权益的必然要求和选择。
  进入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正在进一步加快,法律风险也逐渐增多。今年10月25日,中国铁建发布公告称,公司承建的沙特麦加轻轨项目预计将发生巨额亏损。按9月底的汇率计算,总亏损额约为41.53亿元人民币。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前,中央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投资环境日趋复杂,法律风险大幅增加。”黄淑和说,央企在投资项目协议签署后,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并未完成,决不能出现“掉队”现象,要进一步关注项目实际运营中容易出现的公平竞争、税收、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法律风险,及时做好防控预案,确保项目依法合规稳妥运营。
  黄淑和强调,央企海外维权要同步跟进。企业境外投资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其处理难度往往大于国内处理难度,必须及时整合企业境内外法律资源,努力改变我国企业在涉外仲裁和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有效控制风险蔓延,切实维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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