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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券商高管任职要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2日 04:32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2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本报讯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出“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指引第11号要求,证券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指引第11号指出,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二是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三是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四是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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