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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账户管理杜绝不合格账户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5日 04:00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巩固账户规范的成果,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对账户管理作了专章规定,主要在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开户代理业务自律管理制度。
  一是对现有业务规则进行全面梳理,将分散于《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结算发布的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相关文件等自律规则中的各类自律管理措施进行了整理汇编,在《实施细则》中对账户管理相关的自律管理措施作了专章规定,更便于各开户代理机构遵守。《实施细则》对非现场开户、借用他人名义开户或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不合格账户、对投资者账户信息未尽到保密义务、未按要求保存证券账户业务资料、未按要求办理账户规范后续工作、无故拒绝或拖延办理证券转托管等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处罚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对开户代理机构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种类进行了统一。对开户代理机构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七种。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相应处罚,从口头警示,一直到终止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七类账户管理自律措施的实施程序,使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更加规范、公正和透明。
  该《实施细则》是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充分征求各类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的意见、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了一年多反复酝酿后制定的。《实施细则》也是中国结算公司落实有关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对相关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国结算公司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开户代理机构更好地遵守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则,防止出现开立使用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实施细则》也是规范登记结算公司做出自律管理措施的准则,增强了自律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统一执行尺度。其实施将进一步提高自律监管水平,有力促进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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