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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适应法律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律适应意见》,明确券商在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QDII)和外汇额度后,在外汇额度范围内,为境内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既是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又是证券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据悉,目前国内共有9家券商获得了QDII资格,仅有中金公司一家已经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另有5家券商已获得外汇局外汇额度。这位负责人表示,其他获得QDII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有一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在外汇局核定的外汇额度内开展该业务,并需向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备。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法律适应意见》,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既要适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一)》等,又要参照适用证券公司QDII业务的相关规定,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据悉,截至2010年7月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总计达640.33亿元,客户总计475人,其中机构客户196人,个人客户2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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