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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将实行全过程监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7日 05:43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8月1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险公司须明确投资权限分配,对内控违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管,资产战略配置、资产负债匹配、投资决策管理、投资交易管理和资产托管等环节必须实现有效控制。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保险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为中心,按照集中、统一、专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运用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资金运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和交易流程,防范资金运用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该负责人说,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应当确保其内部控制措施满足保险公司的内控要求。
  就保险资金运用控制,《准则》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法规要求框架内,在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约束下,制定中长期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明确投资限制和业绩基准,努力实现长期投资目标,有效控制资产配置战略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科学评估资产错配风险。
  《准则》还特别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权限分配,建立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重要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依据和书面记录,重要投资决策应当事先进行充分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投资交易执行部门或岗位,实行集中交易;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定期进行核对并做好归档管理,其中对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应当每日核对。
  除对资金运用控制进行详细规范外,《准则》还对销售控制、运营控制、基础管理控制等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
  就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与监控,《准则》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问责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内控违规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因内控程序设计缺陷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要同时追究内控职能部门的责任。上级管理人员对内控违规行为姑息纵容或分管范围内同类内控事件频繁发生的,要承担管理责任。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除通过内控评估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监管外,《准则》还明确,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内控存在严重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成员负有责任的,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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