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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入市比例进一步放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6日 05:20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8月06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险资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比例合计不超20%;投资创业板股票和B股的规则另行制定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昨日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此外,还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和B股,细则另行规定。
  在保险资金投资股市方面,去年底颁布的征求意见稿表述是“投资于股票和基金”,比较笼统。此次《办法》则明确指出是“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据保险业内人士分析,保监会之前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基金的比例都是10%,现在将两者打通合并计算并且指明是股票型基金,实际上相当于提高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比例。
  《办法》称,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保监会另行规定。这相当于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和B股。另外,《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
  《办法》的另外一大看点是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根据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保监会制定。在投资比例方面,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在保险资金其他配置方面,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办法》还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要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另外,保监会要求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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