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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28城市试点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6日 05:20 作者 张达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8月0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张 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住建部了解到,首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名单确定,北京、天津、重庆等28个城市通过最后审批,并确定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
  据了解,去年年底,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上半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申请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审。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对申请试点城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北京、天津、重庆、唐山、运城、包头、大连、长春、哈尔滨、无锡、杭州、宁波、淮南、青岛、济南、福州、厦门、洛阳、武汉、长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8个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城市。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首先,要明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贷款本息按时回收。其次,要加强项目贷款管理,严禁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和列入保障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再次,要强化项目建设和住房租售管理。经济适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最后,要对试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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