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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才琴:单位行贿罪也应受到惩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6日 04:22 作者 艾才琴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16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艾才琴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行贿中国企业案正在进一步升级。7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查询美国司法部官网披露的文件后初步测算,在美国司法部文件的名单上,CCI在海外行贿超过200笔,其中2003年至2007年数年间有70多笔行贿事件与中国企业有关,行贿金额180万美元左右,牵涉至少40家以上的中国企业。
  尽管中国企业涉美行贿案曝光后相关企业纷纷否认涉案,但很多民众并不这样认为。
  是不是有40多家中国企业涉案,还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但美国查处CCI行贿案却给我们很多的思考:美国连本国公司在国外行贿都查处,而现在,我们的单位行贿罪几乎还不是罪。据报道,欧美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对公司行贿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国内近期在公司行贿上最为着名的为黄光裕案,在对黄光裕的判决中,公司行贿罪名列其中。除此以外,国内鲜见有关公司行贿的判罚。
  在我国,按照法律的规定,单位行贿同样也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第三百八十九条也有具体的规定。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相关规定看,单位行贿罪不但是罪,而且在量刑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行贿几乎不是罪,单位行贿几乎不受任何追究和查处。这使得单位行贿有恃无恐,这不利于整治商业贿赂,不利于建立健康的法制环境,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等。让单位受贿罪受到惩处,是现实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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