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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须按国别风险分类计提准备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24日 03:27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2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银监会发布指引加强银行业国别风险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于现行准备金框架内,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因素。为确保计提的充分性和一致性,监管当局对计提比例进行了规定。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这种损失包括商业存在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损失。
  据了解,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其中,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别风险事件往往难以施加影响或控制,因此,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更为重要。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银监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指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对具有国别风险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为:低国别风险不低于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把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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