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17日 02:36 |
作者: |
张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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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张 达 本报讯 住建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表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意见》强调,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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