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8日 04:35 |
作者: |
黄兆隆 |
| |
本报讯 民生证券总裁罗凌日前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应通过赋予承销商超额配售比例及超额配售分配权利、对配额形成最高限制、引入最高最低申报剔除的机制等五项措施来保障超额配售有效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现阶段新股定价不再受行政控制,券商有了更大的话语权,但在分配权上仍然没有制度保证。对承销商而言,可以自主确定超额配售比例和超额配售分配的权利无疑是最大的利好。对此看法,罗凌表示赞同。他认为,承销商有权根据发行规模、发行风险、申购倍数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确定超额配售比例,承销商也有权根据客户特点,结合申购价格和数量进行超额配售分配。 事实上,受机构询价存在不得“低报高买”的规则影响,在破发风险不大的情况下,参加网下申购有高报价格的倾向,而二级市场往往不能纠偏,甚至与一级市场联动,影响整个市场定价的有效性。针对上述现象,罗凌提出,需要引入最高最低申报剔除的机制。最高最低价格申报者视为无效申报,无权获取配售,通过这种做法来引导合理询价,使发行人、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的理性博弈中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是通过利益输送来损害他人利益。同时,合理价格也是保证各方获取合理利润的前提,是有效压缩利益输送空间的市场手段。 对于不少人士担忧的超额配售黑箱操作的问题,他建议,配售额度除考虑机构申购价格和资金量外,还需对配额进行最高限制,以防止机构或资金操纵,维护配售公平。在配售价格形成方面,可利用交易所平台,进行询价、定价,这样有利于发行价格形成的监管;同时,配售信息公开,由交易所和保荐机构来掌握及披露,让社会和媒体来监督约束,提高利益输送的代价和成本。 就如何对超额配售定价以及配售资金如何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调节监管的问题,罗凌建议,配售资金特别是超募资金,可要求发行人在募集前就提供备选项目,事中可引入储架发行,事后则进行监管和督导,来提高资金效率等等。 此外,他还表示,对超额配售的发行主体、承销中介、机构投资者要加强针对性选择和管理。从发行主体看,为保证发行成功,大型企业发行会有超额配售要求;为保证定价有效,定价难度大的新型行业和轻资产公司有超额配售要求。从承销中介看,除了资本金保证和定价能力外,还要有相对稳定的机构客户群和承销频率,以保证相互博弈的持续有效性,改变现有的一锤子买卖关系。从机构投资者看,除了资金实力,还要有询价定价能力,最好是有博弈能力的专业战略投资者。(黄兆隆)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