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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高房价地区第三套房可停贷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9日 02:15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1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暂停不能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异地居民房贷;地方可临时限定购房套数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17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通知说,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通知要求,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价格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通知要求,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通知要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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