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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严控风电产能盲目扩张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7日 05:28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3月2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三部门发文严控风电产能盲目扩张
  年产量要达到100万千瓦以上,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为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工信部日前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了《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设立进行了严格限定。
  根据意见稿,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此外,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经历。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
  意见稿规定,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此外,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在技术进步方面,意见稿称,要严格限制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风电机组整机技术或购买生产许可证。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发展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意见稿强调,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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