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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尽快赋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9日 04:40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3月09日证券时报第7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日前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 建立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提案。提案指出,应尽快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立法和监管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其规范健康发展。提案指出,法律地位不明限制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私募基金在法律上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处于“原生态”,无论筹资、运作还是分红,均采用一种非公开的民间合作方式,缺乏法律保障,致使许多私募基金不愿“浮出水面”。
  同时,运作机制不透明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运作处于不透明状态。表面上看,私募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形式建立了相应的治理机构,但事实上,信托制和公司制的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身份交叉重叠,基金受托人多由基金发起人决定,而基金发起人又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三者相互制约的关系被打破,监管无从谈起,没有为投资人提供制度化的保障。
  此外,监管缺位容易造成境内外私募基金监管失衡。提案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国际化,大量外资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按照目前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改革趋势,这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将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我国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将造成严重的监管失衡。
  为此,提案建议,应尽快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法律地位缺失是阻碍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核心问题。建议适时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地将私募基金纳入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内,赋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合法地位,为其规范健康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提案称,在此基础上,应借鉴海外经验,确定私募基金监管思路和监管规则,既要避免监管不足,也要防范监管过度。在目前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际上私募基金监管的通行做法,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起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
  提案还建议,应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框架。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包括基金设立、产品设计、市场营销、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内容,其中重点应明确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还应探索建立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和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不允许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降低私募基金风险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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