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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费率监管新规4月1日起施行 问题公司推出新产品受限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6日 04:15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2月26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监管部门以后对不同情况的公司,可以调整产品监管政策的尺度和范围;问题多的公司,今后在推出新产品的时候将受限。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昨日为此专门召开的通气会上,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管理与分类监管相衔接的监管方式,遵循了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的原则。“由于不同的公司风险防控能力不同,即使类似的产品,在实际运作中,其风险程度也大不相同。因此,对问题公司推出新产品,要严格监管。”该人士表示。
  他同时介绍说,新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建立内控问责机制;二是提高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条件,要求其应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据了解,新办法为今后的创新预留了空间。通过产品管理与分类监管相衔接的监管方式,运行质量不同的公司,今后在产品开发、产品创新方面将产生相当大的不同,这将导致质量不同公司的发展会逐渐拉大距离。另外,通过对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的强化监管,也为今后公司的进一步创新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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