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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释放异地信托业务能量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0日 04:22 作者 秦利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2月20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吴清桦秦利
  日前,一份《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引起反响。征求意见稿对信托公司的异地信托业务给出明确定义,并就信托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的监管局如何监管,给出了具体指向。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监管层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信托业务的监管思路,通知正式颁布后,异地信托业务将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异地信托监管规范化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已有所放开。在2007年3月份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对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有一条明确的规定,即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据业内人士透露,虽然监管层此前对异地信托业务给予许可态度,但因缺乏细化规定,又涉及到注册地和业务推介地的不同监管问题,导致不少信托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异地业务。据了解,有的异地监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对于辖区内的信托公司给予优先权,而压制外地信托公司业务,这给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带来障碍。
  而征求意见稿中则对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监管原则,即以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为主,注册地以外银监局为辅的原则。若信托公司在推介产品中出现违规情况,异地局有权立即叫停。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能解决上述监管无序的问题。
  设异地机构势在必行
  对于异地业务发展前景,一家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银行、券商总部主要集中北京、上海和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信托公司分布相对分散,在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继续深化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业务将日趋频繁;此外,在信托产品销售门槛大幅提高的背景下,中西部地区信托公司也被迫到经济发达地区揽客。
  业内人士推测,监管层下一步有可能会放开信托公司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据了解,目前已有10余家异地信托公司在上海设有办公室或办事处。但是,根据2007年实施的新“两规”,未经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因此,目前这些信托公司代表处仍处于灰色地带。
  业内人士指出,信托业行业经过6次清理整顿,如今重新起步,每一步都走得小心翼翼。但资金本身是没有地域限制,在信托业取得了一定程度发展后,异地经营的限制已越来越跟不上形势发展了。“再固执地实行一刀切,不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业内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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