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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可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8日 05:01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1月08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作出了规定,规定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国务院对政府资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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