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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要审批社会资金能用尽量用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8日 07:23 作者 何珺
  国务院法制办昨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
每经记者 何珺 发自北京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 (1月7日)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方意见。这意味着,数额庞大的政府性资金的使用将有了法律保障,违规者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明确了政府投资的方向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9年1~11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68634亿元,其中,中央项目投资15277亿元,地方项目投资153357亿元。

    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张永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去年中国在经济复苏的过程中,投资的贡献无疑是最大的。虽然政府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不算高,但对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不过,这笔数万亿元之巨的款项如何使用,之前在法律上一直缺乏约束。事实上,近年来产能过剩项目、“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虽然2003年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8年又出台了《国有资产法》,均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但此次意见稿提出的政府投资,是针对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研究层面,这都是一个急需弥补的空白。

    “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意见稿对政府投资的方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骗取政府资金要追刑责

    为了解决套取政府资金的“钓鱼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不靠谱的“豆腐渣工程”等一系列违规现象,意见稿提出,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意见稿强调,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但实行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对违规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家机关、项目单位、咨询评估机构等均有不同的处罚规定。其中,对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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