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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限售股转让征税力挺股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5:2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1月04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专家热议转让限售股所得须缴20%个税新政

证券时报 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资本市场元旦休市期间释放重镑消息,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缴纳个税。权威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利于构建一二级市场间的均衡,维护股市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是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信号。
  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对股市利好的消息。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缓解市场减持压力,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新政使得一级市场减持门槛提高,有利于构建一二级市场间的均衡,实现股份和资金间的平衡,使得市场环境更加稳定。
  专家们表示,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还传递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信号。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依据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应该的,结果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指出,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法人股通过改制转为个人股进而套现获利的现象,对个人股转让限售股征税则有助于抑制此种逃税方式。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钱启敏也表示,对个人转让限售解禁股征收20%个人所得税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使战略性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上更趋平衡。
  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业内人士指出,政策意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打消市场疑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在外部环境以及制度和技术上条件都不成熟。对二级市场继续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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