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31日 03:34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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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业内人士指出,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促进企业“走出去”,采取国际税收抵免的方式来消除对本国企业的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 通知称,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知还称,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指出,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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