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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0日 04:3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10日证券时报第1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农村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财政部、住建部近日联合发文,明确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同时,将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引导农村住宅、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应用清洁、可再生能源。
  两部委昨日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明确,对纳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订、能效检测等。
  方案同时要求,各地应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可综合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方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根据城市申报应用面积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总额,按测算资金的60%拨付补助资金;后两年根据示范城市完成的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对城市示范开展较好的省市,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财政部称,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财政部、住建部同时发布《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两份文件。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区)为单位整体推进,并先行示范,分期启动,分批实施。
  根据方案,2009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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