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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基金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发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21日 02:23 作者 程俊琳;张哲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21日证券时报第2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履行契约、维护持有人权益”是基金公司责任之本
  证券时报记者  程俊琳  张 哲
  本报讯 “履行基金契约责任、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是基金公司最根本的社会责任,而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这一投资工具的理解和认识也日益理性、成熟。”日前由上海证监局指导、上海地区30家基金公司共同主办的“传承责任 共谱未来———2009上海基金业投资者教育系列活动主题会议”上,有关媒体发布了《2009中国基金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
  契约责任是基金公司责任之本
  据了解,此次调查分别针对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员工,结果肯定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金公司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履行基金契约责任、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则是其最根本的社会责任。
  令人可喜的是,报告显示基金公司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基金持有人利益要高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规范经营理念在上海地区的基金公司日常工作中也得到了贯彻。调查结果显示,79.7%的基金公司被调查员工表示自己充分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风险和合规要求,80%以上的投研人员表示其独立性受到了尊重。报告认为,投研团队研究和投资的独立性是否得到尊重是体现基金公司规范运营的重要标准。
  虽然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及其机制是金融机构中最充分和最完善的,不少基金持有人仍对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期许。被访者认为非常充分和比较充分的基金持有人比例仍然只有不到50%,并期待基金公司能够进一步加大相关信息的披露。
  销售适用性贯彻亟待加强
  除了关注投资者对基金公司投资运作的契约符合度、基金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完备性等方面的看法,本次问卷还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传播渠道和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基金销售适用性”贯彻情况,调查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
  其中,57.3%的基金持有人认为销售适应性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认为“有介绍但未提供测试”的基金持有人占31.8%。另一个问题是基金公司员工过高地估计了基金销售渠道对销售适应性原则的贯彻力度。这表明,基金公司对于销售渠道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仍有待加强,否则基金行业将无法贯彻和落实正确的工作原则。
  上海证监局指出,伴随基民人数持续增长和基金总体资产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忠实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持有人利益已成为基金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因素。他们期待调查报告的出炉能够帮助上海地区乃至全国基金业更好地梳理基金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达成行业共识,从而推动中国基金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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