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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股创投基金试点办法明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4:54 作者 周 宇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2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家资金参股比例不超20%且不控股;地方参股资金规模不低于国家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根据安排,参股设立的基金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包括各类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境外投资者及管理团队等。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放大。
  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通知称,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并将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为20%左右)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每只基金的具体管理费用和奖励标准按照基金章程确定。
  为体现国家资金的政策导向和考核机制,通知明确,可考虑国家资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费用,同时将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让渡于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通知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与国家资金共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产业领域和具体方案,落实地方政府出资,配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做好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探索财政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有效机制。同时,在工商登记、税收、投资、人才、营业场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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