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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征税需配合个税起征点调整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4:54 作者 魏文彪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27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魏文彪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一政策将会导致部分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因为福利费与工资收入合并后纳税额度会提高,从而导致部分职工缴纳的个税提高。当前垄断企业普遍存在职工尤其是高管享受畸高福利现象,将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税,能够一定程度上缩小垄断企业职工收入与社会一般收入之间的差距。但是企业当中也有许多职工福利不是很高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这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当中,实际上会起到降低这部分收入原本不是很高职工收入的作用。与此同时,那些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人群却一直难以受到个税征管制度的强力约束,高收入人群通过各种方式逃缴与少缴个税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税,显然只会起到与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相反的效用,不但不利于反而事实上会一定程度地拉大原有的社会贫富差距。
  另外,此次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针对的只是企业职工,但是当前发放职工福利费的并不只有企业,国家机关同样向职工发放各种福利费用,而且部分国家机关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数额还相当可观,如有些地方进行公车改革后相关级别官员的车贴数额甚至超过不少行业职工的月收入。在这种背景下,仅仅将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当中,而国家机关职工福利费发放却不受到同样的约束,不但不利于调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还容易给人以有失公平、公正之感,显然不利于建设公平、公正与和谐社会。
  所以,有关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要能制订得更为合理,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规定要能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同,需要在加强对于单位职工即工薪阶层个税征收的同时,大力强化对于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力度,同时还应将国家机关纳入到有关职工福利费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规定当中,如此才能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又更为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杠杆作用,并使公平、公正与社会和谐得到促进。
  除此而外,还应考虑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因为唯有个税起征点进一步提高,才能既使高收入人群包括福利费在内收入水平受到抑制,同时又能使中低收入职工在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所缴个税不会提高,这样有关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出台,才能避免使中低收入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并更具针对性地发挥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效用,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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