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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将披露核心信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6日 04:52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16日证券时报第1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保险公司将披露核心信息
  本报讯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分总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信息披露的管理、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五条。
  管理办法明确,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都要依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互联网网站,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保险公司应将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编制成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和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保险公司应将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编制成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的公司基本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为永久;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为五年;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为三年。
  (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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