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4日 05:12 |
作者: |
肖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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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昨日,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将成为与境外上市相关的一项合规性指引,旨在帮助境外上市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合规操作。 据悉,近年来,大型、特大型企业境外上市的较多。这些境外上市公司中,包括了石油、石化、航空和电信等重要行业的龙头企业,一些企业可能掌握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资料。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需聘请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而且,一些境外监管机构有可能对从事我国境外上市公司相关证券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保守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制定了《规定》。 《规定》共十二条,对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境外上市公司以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专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二是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必要资料时,应当兼顾资本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境外上市公司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四是要求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五是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六是明确规定证监会负责就在境外发行证券、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跨境证券监管事宜,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规定》要求,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拟对境外上市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事先向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拟对境外上市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档案管理的事项、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有关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或者事先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据了解,《规定》除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含拟上市公司)以及为上述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以及为上述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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