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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体制改革须坚持公平原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30日 05:24 作者 陆志明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0月30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陆志明
  养老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进步至关重要的一个关键,但也是难点和热点之一。最近,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牵动了社会各个阶层敏感的神经,据国内相关财经媒体披露:到10月28日,距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5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已经过去了整整9个月,然而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等5个试点区域普遍出现推进迟缓的现象。
  不仅如此,上述五大试点省份还出现了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浪潮,究其主要根源在于:高校等事业单位将与企业退休的养老金“趋于一致”,潜台词即为高校等事业单位的养老退休金将会出现大幅下滑。按照暨南大学周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时所述:现在每月能收入6000多元,而按照新改革方案算下来,办理退休手续后每月大概收入三四千元,会减少近一半。
  之所以出现在改革之际大量提前退休的现象,根源就在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制度改革惯例。众所周知,包括养老制度在内的任何社会制度都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之上,脱离“三公”基础的改革,必定会遭到“下有对策”的变相反抗。对此,相关决策部门更应慎之又慎,妥善扩大试点,在试点中总结经验教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改革原则,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终极目标。
  从官方披露的信息看,此次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与企业养老制度逐步统一化。由于此前事业与企业单位之间养老金之间的巨大差异,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事业单位养老金下降趋势,而具体下降规模多大,尚取决于决策层对试点结果的判断与地方财政可能支持的力度。
  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理应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和医疗体制改革一样,它也应该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讨论基础之上。然而从目前来看,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不但没有进行广泛讨论,甚至据相关媒体披露,一些试点区域为了保证试点稳定,避免公开媒体参与讨论。
  此次改革的另一大问题是实行内部分割,即在事业单位内部划分不同类型,不同类型按不同标准执行,这显然违背了有关“公平、公正”的原则。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事业单位,继续按照行政单位养老标准执行,而大学、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则按照企业单位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国家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领域应该确定一种更为合理的关系。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消除机构差异,强化自身自愿缴纳养老保险金是根本的趋势。然而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更应重视程序与步骤的公平公正。作为与事业单位类似的行政单位,更应体现本部门改革的表率性,改革更应走在其他单位的前列。如果行政机关的薪酬和养老标准与企业相比另搞一套,并不断上涨,那么势必引发更多的争议。
  (作者为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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