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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价业务利于基金业健康发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9日 03:04 作者 姜山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19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姜山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对基金评价业务中所应当遵循的相关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范。这一办法的实施将会有助于基金获得合理公正的评价,从而帮助基金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依据自己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的基金,同时也能减轻基金经理所面临的短期评价压力,将目标放到长期投资,以更好地为投资者带来回报。
  《办法》的几个亮点在于:首先,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基金公司、销售机构、指定信披媒体不得引用不具备资格的机构所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这一点有助于改变目前市场上的基金评价业务混乱,多个基金评价机构相互之间评价冲突严重的局面。由于办法中要求基金评级机构需将其使用的评价的具体规则进行公布,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基金评价排名的具体依据,判断其规则是否适合于自己投资的相应要求,从而能够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基金评价机构所做出的评级结果进行基金的选择。与此同时,公开具体规则也有助于减轻目前片面评价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其次,对于基金的排名规范做了严格的要求,对于成立期少于36个月、建仓期的基金不得评价,评价的更新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对于单一指标排名的排名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更新不得少于1个月。这一要求针对目前过度追求短期排名而忽视长期绩效的情况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有助于减轻基金经理面临的排名压力。由于证券市场的牛熊运行周期较长,在短期内取得良好业绩并不意味着其在长期内一定能获得良好回报,而过去的排名规则则往往有意无意忽视了这一点,从而使得基金经理为了追逐短期的较好排名而忽视长期的风险收益平衡,为基金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将基金评价的时间间隔延长将会有助于投资者公正评价基金抗市场周期的运作能力,突出基金长期投资的理念,使那些不习惯于追逐短期市场热点,而是能够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回报的基金经理能够正确地为市场所认知,而这种基金经理正是多数秉承长期投资理念的基金投资者所迫切需要的。
  其三,办法要求不得将单一的收益指标作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提出了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开性的六项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市场公正评价基金经理的运作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市场上对于基金评价过度看重收益率指标,对于风险收益的综合平衡虽有所考量,但集中于部分根据业绩情况而计算常规的风险指标运用之上,对于一些可能影响到基金选择的方面注重程度不够。例如,基金是否遵守拟定的契约规范,像诸如契约中规定以大盘股为买卖对象而操作中却主要以小盘个股为主的基金,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取得较好的收益,但在基金评级上却不应该给予最高级别的评价,以促使基金经理更好地按照拟定的契约规则进行投资。
  (作者系东航金融注册金融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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