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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设立门槛将提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9日 02:27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29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监会就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
  持5%以上股份股东变更需上报批准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为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与现行规定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提高了设立保险机构的门槛。
  首先,与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修订草案在结构上有较大的变化,共包括总则、保险机构、保险经营、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七十五条。
  同时,与现行管理规定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提高了设立保险机构的门槛。在“法人机构设立”一节,修订草案新增了“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规定,同时明确,设立保险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
  另外,修订草案还取消了保险法人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筹建的宽限期。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在一年及6个月的筹建期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现规定中“3个月”的宽限期被取消。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申请的审核期也从先规定的“20天”延长至“30天”。
  在保险分支机构的设立上,修订草案增设了申请公司必须“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的条件。修订草案还特别强化了反洗钱的要求,增加了分支机构必须“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财务、内控、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必须“具有完整、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在“机构变更”一节中,修订草案还强化了股东变更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变更需报保监会批准”的规定,强化为“持5%以上股份股东变更即需上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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