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9日 02:44 |
作者: |
周义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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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行业的发展总结实践经验,尊重立法规律,把《基金法》修改得更完善,更加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这项工作非常有意义。 其实不仅是《基金法》的修改,就是其它任何一项立法或修法活动在理论上最终都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经法律程序所确定,其就具备了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实施的强制性。所以这次基金法的修改都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为好。 首先从民主立法要求讲,由立法及其修法活动所有的社会利益调节作用所决定,其最后直接影响的是社会的利益关系。随着这次《基金法》修改活动程序的完成,结果必定会是一种对现有证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改变,或者说是调整。而且其中所涉及不但应该有监管机关、基金公司、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还会由此引起原有市场监管与被监管、投资与理财关系的一定变化。所以在此前提下,以公开方式让利益各方参与这次修法活动,并就此倾听利益各方各自的意见,无疑不但可以使这次修法活动的民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立法部门就此还可由此进一步增进对现有市场关系的了解,而这对监管工作中的利益权衡,以及对以后的监管工作改进来说,肯定应该会是一件好事。 其次就有利于市场公正进步角度看,无论是规范私募基金要求,还是去年“基金公司大赚基民却巨亏”的市场事实都说明,现有的基金投资法在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其中的投资与理财的关系公平,不论从监管角度看,还是以权责对应观点讲,都存在着事实上的缺陷。所以在此层面上,按公平竞争与市场公正要求对《基金法》进行修改,无疑应当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本身的要求,并且也是证券市场机制健全与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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