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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成庭审焦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8日 05:51 作者 文雨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2月28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候记者文雨
  核心提示
  双方争论焦点是大唐电信(现名ST大唐)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因为揭露日的确定时间,直接关系到部分原告能不能获得赔偿和其他原告能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被告大唐电信认为,证监会下发关于对公司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通知之日的翌日,即2005年11月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则认为,应将证监会对大唐电信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翌日,即2007年8月21日确定为公司此次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因为在该日,有关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首次被全面公开披露。
  本周二,北京市首例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魏女士、徐先生诉大唐电信(现名ST大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庭正式开庭。根据原告代理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介绍,截至2008年底,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其涉案标的约18万元。
  维权之路不平坦
  据悉,大唐电信违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导致2004年虚增该年度利润总额3718余万元,并在2004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另外,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2004年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就此向大唐电信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08年5月26日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唐电信虚增利润的消息公布后,公司股票价格应声下跌。在此之前,不少投资者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买入股票造成重大损失。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2008年6月,徐先生等19人正式委托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经杨兆全律师初步计算,这部分委托人的损失总额约300余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大唐电信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并不平坦。2008年6月,律师即将诉状递交法院,法院曾以多种理由一直没有立案。直到2008年12月,法院才最终同意立案。
  庭审焦点各执一词
  在庭审当日,法庭对原告买卖大唐电信的交易记录以及损失计算方法、数额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随后,原、被告双方就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因为揭露日的确定时间,直接关系到部分原告能不能获得赔偿和其他原告能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
  被告大唐电信认为,证监会下发关于对公司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通知之日的翌日,即2005年11月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大唐电信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平提出,2005年11月7日,大唐电信已经将中国证监会就其“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开始立案调查的信息依法做出披露,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因此翌日,即2005年11月8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另外,如果将揭露日推后,很可能促使有些投资者进行恶意投资。在股票价格上涨的时候赚取差价,在股价下跌的时候,向上市公司索赔,将其炒股的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杨兆全明确表示,“被告对揭露日的认定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不予认同。”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应将证监会对大唐电信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翌日,即2007年8月21日确定为公司此次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因为在该日,有关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首次被全面、公开披露,与《规定》第二十条的立法原意吻合。
  针对被告律师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说法,原告也进行了反驳。他表示,虽然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7日公告了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通知。但是此次公告只是告知公众,大唐电信可能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至于该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属于何种性质,虚假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公众根本无从考量。因此,公司此次“虚假陈述”尚未被公开揭露,上述公告之日不能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值得一提的是,在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后,大唐电信没有主动更正其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一直被蒙蔽。直至2007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大投资者才明确得知这一事实的存在。
  诉讼时效截至今年8月20日
  由于原、被告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对于揭露日问题依然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要求双方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原告表示同意调解;被告则认为,魏女士的损失不应该由大唐电信公司承担,不同意调解。对于徐先生的损失,被告同意调解,但是具体赔偿数额还要征求公司意见。
  2008年7月12日维权信箱发文《诉讼进程不一维权之路任重道远》后,不少投资者来电询问大唐电信维权事宜。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自2008年12月法院正式受理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以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推算,凡是在2007年8月21日之前买入大唐电信股票并在8月21日继续持有,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参加诉讼。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09年8月20日。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大规模的投资者维权诉讼以来,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机制已经逐步完善。杨兆全律师介绍,从已经办结的银广夏、东方电子等案例看,参加诉讼的投资者都得到胜诉并顺利获得了很好的补偿。对于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他依然表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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