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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用3年时间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4日 04:00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24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保部等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提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资金筹措方面,《意见》强调,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对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意见》明确,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意见》还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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