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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期待银行业“终身禁入”制度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1日 02:59 作者 周义兴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01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周义兴
  5月下旬,银监会对在4月底北京农业商业银行(下简称北京农商行)连续发生的2起重大案件责任人———原北京农商行行长金维虹以及分管信贷的副行长姜朝,处以罢免职务并终身不得再从事金融服务业的处罚。这是国内银行业首例对案件责任人处以“终身禁入”的案例。
  可以说,与早前相关对骗贷案件的银行责任人处罚相比,这次国内银行业首次对案件责任人处以“终身禁入”的案例,对国内有关金融从业人员来说,不仅是一次具有相当警示意义的案例,同时在行业监管上应该也是一个具有启示含意的进步。
  其实,就银行放贷责任承担来说,从国内银行业已发生的骗贷案例看,其中除触犯刑法外,应该说处罚大多也只是停留在对责任人的内部处理层面上,而因骗贷所造成的损失最后也大多会被列入坏账而由公共财政或股东承担。就此而言,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放贷与责任之间的不对称内部管理机制缺陷,才是国内骗贷案件屡屡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在此前提下,这次银监会首次对北京农商行有关责任人作出的“终身禁入”处罚。一方面在具体层面上,这对银行有关过错人来说是一种理当承担的责任后果,会有利于相关从业人员责任意识的树立和增强;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来说,应当说“终身禁入”无疑也能产生相应的促进性作用。
  还有在制度建设层面上,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虽这次银监会所作出的首次“终身禁入”处罚,在结果效应上上肯定也会是的积极的。然以制度所应有的预期指引要求讲,应该说只有当一种制度能够明确给出某种预期后果时,制度本身才能产生相关的约束性影响。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如果银监会能将这首次作出的“终身禁入”处罚上升到制度安排层面,并且成为一种与相关责任相对应的监管机制,则无论是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的提高,还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的促进都会产生推进作用。
  所以笔者认为,在肯定银监会首次作出“终身禁入”处罚前提下,或许应将这种处罚“首次”提升到制度层面,并就此成为一种制度性必然。那其所有的积极性影响或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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