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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护航基金业快速成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1日 02:59 作者 木鱼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01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基金法》实施五周年记
  五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基金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五年来,法制化为基金业快速增长护航,无论是五年前的2000多亿资产规模,还是最新的2万多亿资产规模,基金业的繁荣都建立在严格遵守《基金法》的基础上。
  化解高速成长风险
  《基金法》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基金业半年内先后推出6个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尽管当时基金业由于受到股市行情不景气的影响,偏股基金的发展受到限制,但《基金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构建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法律环境,为以后基金业的大发展搭建好了“成长阶梯的护栏”。
  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随着股改的深入,中国股市和基金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基金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严格规定所树立的基金业公信力,成为了促进行业大发展的坚实基础。
  在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中,一些成长中的风险被《基金法》化解。例如,2005年12月由于股改送股,某基金公司旗下多只基金合计持有超过湘电股份总股本的10%,违反了《基金法》配套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公司及时进行了调整。2006年到2007年S双汇股改长期停牌和2008年云天化重组长期停牌带来了单只基金持有单只股票超过基金净值的10%,被动违反了相关法规,引发业界关注。
  就在2007年基金业从8000多亿快速成长到3万亿时,监管层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增加了新的内容,要求基金公司做好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和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努力化解销售中的行业风险。
  修改《基金法》拓展行业空间
  然而,在《基金法》五年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使基金业修改《基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曾在2007年12月第六届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
  在最近几年全国两会上,也有不少委员建议修改《基金法》。例如在2009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建议,扩大基金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对基金公司股东的监管体制,适当调整和扩大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进一步细化明确基金管理人受托义务。
  其实,《基金法》中关联交易“三禁令”的修改被业内提及最多。所谓的关联交易“三禁令”是指“禁止基金购买其他基金份额,禁止购买管理人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以及禁止购买管理人或托管人控股股东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这三条禁令不仅限制了基金中的基金(FOF)在国内的发展,而且限制了指数基金,特别是ETF在国内的发展,指数基金跟踪的指数中大部分都包含托管行的股票。
  另一个业界认为需要修改的内容是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目前国内基金业的发展只能投资于证券市场,对于非上市股权投资等品种设有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基金业新业务的拓展。(木 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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