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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实体化法制化监管协调机构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4日 07:24 作者 卢铮

    □本报记者 卢铮 北京报道 
  
  金融危机后,英美日欧等都相继推出了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相对于欧美各国,经济和金融具有特殊性的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该如何破题?在23日召开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讨会上,专家建言,应建立实体化、法制化的监管协调机构,为最终实现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在研讨会上,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表示,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这一问题显得更为严重。
  他建议,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制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组建由国务院副总理牵头、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此外,防范系统性风险也变得更为重要。“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国家进一步趋同。”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监管改革课题组的一份研究报告如是表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经济学家孙涛认为,美联储之所以被赋予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最主要的原因是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参照中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赋予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加强资产负债表监管
  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认为,中国金融监管仍需坚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原则,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体系竞争力。他表示,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限制过严。过严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不能因噎废食,出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此外,专家还建议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要保证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作为,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
  社科院金融所报告还建议,中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中,应加强资产负债表监管。首先应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在其中得到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考虑在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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