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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欲设“职工董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7日 03:58 作者 李湉湉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07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运作独立性
  证券时报记者李湉湉
  在“董事”和“独立董事”之外,基金公司董事会中有望出现第三种“身份”———职工董事。证券时报记者近日从可靠渠道获悉,正在修改之中的《基金法》可能要求基金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董事”职位,以期改变目前基金业中“股东话语权”过于强大的现状。
  基金公司的股东一直对基金公司运营、发展等方面拥有很大话语权,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就可见一斑。公开信息显示,即使在规模前十大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中,也仅有总经理进入董事会。而在全部60家基金公司中,16家基金公司无高管人员进入董事会,2家基金公司有2名高管进入了董事会,有1家基金公司有3名高管进入了董事会。一般而言,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基金公司,董事会中难有基金公司管理层的声音,因为,仅仅安排各路股东进入董事会就足以坐满全部席位。
  不难发现,目前进入基金公司董事会的最低身份是副总经理。如果设立职工董事,今后会有“更基层”的员工由此进入董事会吗?业内人士推测说,按照相关法规,职工董事是从所有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理论上有基层员工涉足的可能,但考虑到董事会的决策涉及公司经营和重大发展,“应该还是会从高管中产生。”
  “事实上,基金公司设立职工董事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有基金公司合规部人士说。《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企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硬性规定设职工董事。此外,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相关文件也对建立企业职工董事制度及数量进行了规定。
  有业内人士就此评价说,设立职工董事有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基金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平衡基金公司股东利益、持有人利益以及公司利益,引导基金公司董事会做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决策,防止股东出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过度干预基金公司日常经营。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大多数时候,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基金公司董事会即便引入了职工董事一职,仍要防止其沦为“花瓶董事”,因此在制度设计时要尽可能详尽和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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