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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下月实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1日 02:3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5月2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规程》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审核方面,《规程》明确,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审核收入情况时,可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规程》明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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